發布時間:2023-04-08 信息來源:師訊 瀏覽次數:2246
4月3日,廈門衛健委發布關于《廈門市社區托育點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管理辦法》提出:
本辦法所稱社區托育點,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或新建、擴建等方式,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的托育服務設施(點)。
社區托育點宜設置在民用建筑物的首層,不得與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組合或貼臨建造,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層以上,嬰幼兒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
社區托育點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25人,其中12個月以下的嬰兒一般不超過3人。
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充足的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每個點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最多看護6名嬰幼兒。收托12個月以下嬰兒的,應按照不低于1:3的標準配備保育人員。
2023年4月3日-5月3日,《廈門市社區托育點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廈門市社區托育點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廈門市“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等要求,為探索試行社區型或小微型托育服務模式,加強我市社區托育點規范管理,保障嬰幼兒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托育點,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用既有建筑改造或新建、擴建等方式,為3歲以下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的托育服務設施(點)。
第三條 舉辦社區托育點,應先申請注冊登記。經營范圍要包含“托育”。
第四條 社區托育點應為收托的嬰幼兒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護、平衡膳食和早期學習機會,促進嬰幼兒身體和心理的全面發展。
第二章 設置要求
第五條 社區托育點舉辦者(負責人)、保教人員(含育嬰人員、保育人員)等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按照社區托育點的人員配備和任職條件要求,從業人員須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等。鼓勵社區托育點對從業人員進行入職前心理健康測試,以及定期進行職后心理健康測試。
第六條 社區托育點應遵守社區公約,尊重業主相鄰權,主動配合街道、社區的社會治理和安全指導。
第七條 社區托育點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責令停止托育服務。
社區托育點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舉辦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章 場地設施
第八條 社區托育點宜設置在民用建筑物的首層,不得與廠房、倉庫等工業建筑組合或貼臨建造,不應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層以上,托育點與其他區域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墻和1.0H的樓板分隔開,且應設置兩個獨立的安全出口。設置場所應提供安全、衛生、適宜嬰幼兒發育成長的開設環境,室內通風良好、日照充足、溫度適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動空間。由嬰幼兒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供應用房三部分組成。
嬰幼兒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區、睡眠區、游戲區等,應符合標準要求,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6㎡。
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包括衛生保健室、廚房、洗滌消毒用房等,其中衛生保健室面積不低于3㎡。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應設置廚房,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可不設廚房,但應設置與供餐規模相適應的備餐間。建立落實食品留樣制度。
第九條 社區托育點衛生間內應設有適合嬰幼兒使用的衛生器具,器具與收托嬰幼兒的比例按1:5設置,具備廁所、洗手、通風、照明條件,保持清潔衛生。
第四章 人員配置
第十條 社區托育點收托嬰幼兒人數不應超過25人,其中12個月以下的嬰兒一般不超過3人。
第十一條 社區托育點舉辦者(負責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三)經國家或省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
(四)身體健康,無精神病史,無心理疾病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及實時不良征信記錄。
第十二條 社區托育點保教人員應當具有早期教育、學前教育、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中職及以上學歷,具備班級管理和保育教育基本能力。不具有早期教育、學前教育、嬰幼兒照護相關專業中職及以上學歷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幼兒教師資格證書》;
(2)獲得國家或省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的托育行業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合格證。
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受過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并取得育嬰員或保育員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充足的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每個點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員或育嬰人員最多看護6名嬰幼兒。收托12個月以下嬰兒的,應按照不低于1:3的標準配備保育人員。
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市婦幼保健院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社區托育點應向所在地的區衛健局備案,登錄廈門市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在線填寫社區托育點備案書、備案承諾書(附件2、3),并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記證書;
(二)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場所產權證明或不動產登記證;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場所產權證明及租賃房屋合同(租賃期期限不少于3年)。自建房、改變場所使用性質或利用房齡20 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務的,須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房屋結構安全檢測證明文件;
(三)托育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保育人員提供嬰幼兒照護相關學歷證書或保育員、育嬰師、嬰幼兒照護等技能等級證書,保健人員提供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高中(含中職)以上專業學歷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健康合格證明由區級以上(含區級)婦幼保健機構出具;
(四)區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為“合格”的《廈門市社區托育服務點衛生評價報告》;
(五)消防安全材料;
(六)自行提供膳食的,應提交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須提供雙方委托供餐協議書以及第三方的《營業執照》及具備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復印歸檔留存;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包括涉及托育質量和托育安全,并與托育服務管理相關的制度。包括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家長開放日制度、收費項目和標準信息公示制度、照護服務日常記錄和反饋制度、嬰幼兒接送制度、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登記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應急預案等。
第十五條 社區托育點申請備案的名稱應包含“ 社區托育點”字樣。
第十六條 區衛健局在收到社區托育點備案材料后及時審核,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齊全的,應進行現場勘驗。符合開辦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提供《社區托育點備案回執》(附件4)。不符合社區托育點開辦條件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說明理由并向社會公開。
備案回執必須張貼在社區托育服務點內的醒目位置。
第十七條 社區托育點變更備案事項的,應向原備案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終止提供托育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并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社區托育點備案后首次收托嬰幼兒,應于收托當日告知衛生健康部門。
衛生健康部門應每年至少兩次對社區托育點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條 社區托育點應堅持嬰幼兒新入托前健康檢查與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嬰幼兒健康檢查情況記錄。嚴格執行每日晨檢和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記錄和傳染病登記報告。發現嬰幼兒身體、精神、行為異常時,應及時通知嬰幼兒監護人。必要時,應在通知嬰幼兒監護人的同時將嬰幼兒送醫。
第二十條 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必備的急救物資,包括消毒物品(碘附或碘附棉簽、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鹽水或生理鹽水、濕巾、消毒濕巾等),包扎固定物品(紗布繃帶,醫用膠帶,三角巾,有條件可配備自粘繃帶,止血帶,網狀彈力繃帶、不同型號夾板等),敷料(醫用無菌紗布、創可貼、干凈方巾、棉簽等),器械(醫用剪刀、鑷子、體溫計、一次性無菌手套、安全別針等),常用藥(退熱藥、抗生素軟膏、補液鹽、抗過敏藥等)及其他(手電筒、急救手冊、急救電話卡、緊急聯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熱貼;有條件可配備轉運嬰幼兒用的擔架或平板等)。
第七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一條 社區托育點應與嬰幼兒監護人簽訂托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爭議糾紛處理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社區托育點應建立收托嬰幼兒信息管理制度,及時采集、更新、定期向備案部門報送。
社區托育點應對收托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資料保密,不得泄露嬰幼兒及其監護人的信息。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托育點應符合消防安全有關規定,設置滿足照度要求的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按照規定配備干粉滅火器、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設置廚房的應配備滅火毯,并配備滿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數量的簡易防毒面具。
需提供項目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或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單位提供的托育園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第二十四條 社區托育點應配備基本的急救物資,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應掌握嬰幼兒傷害預防知識和基本急救技能,接受過相關培訓。
第二十五條 社區托育點應制定緊急疏散路線圖,并張貼在住宅出口附近的醒目位置。每名保育人員應熟練掌握緊急疏散路線圖,每年至少開展2次逃生疏散演練。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優先保障嬰幼兒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社區托育點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教育培訓,配備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安全防護器材、設施,安全管理人員要熟練使用安全防護器材。應設置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并保持收托嬰幼兒期間設防,嬰幼兒生活和活動區域應全覆蓋,監控錄像資料保存期不應少于90日。
第二十七條 社區托育點對收托期間嬰幼兒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投保相關責任險。
第二十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分工負責的原則,鎮街對嬰幼兒照護服務的規范發展和安全生產負屬地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嬰幼兒照護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衛健部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社區托育點的業務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社區托育點食品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門負責對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相關資質的指導把關;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社區托育點負責人落實治安防范措施,加強機構周邊治安,及時打擊處理各類涉及托育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社區托育點使用具有合法房產證書的房屋的審查;建設部門負責對社區托育點使用具有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的房屋的審查;消防部門履行消防綜合監管職能,督促、指導行業部門及屬地政府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廈門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實施方案》的分工職責開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國家和福建省托育機構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日 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社區托育點備案書
2.社區托育點備案承諾書
3.社區托育點備案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