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04 信息來源:婦幼健康司 瀏覽次數:1934
國衛辦婦幼發〔202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促進托育機構規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嬰幼兒照護服務需求,保障嬰幼兒健康,根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有關要求,現就做好托育機構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工作通知如下。
一、備案相關衛生評價基本要求
托育機構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時,應當滿足《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附件1)各項要求,包括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內容。
托育機構備案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按照《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第四項要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提供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不再另行提供《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要求的評價為“合格”的《托幼機構衛生評價報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附件2)。
(二)托育機構房屋平面布局圖(應按照比例,標識托育機構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積大小)。
(三)專(兼)職保健員有效身份證件和學歷證件。
(四)室內環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有關規定的檢測報告。報告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出具的日期與申請備案日期之間不超過1個月。
(五)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的相關檢測報告。報告應當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出具的日期與申請備案日期之間不超過1個月。
(六)本機構衛生保健制度相關材料。
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上述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備案與監督管理
托育機構備案前按照《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進行自我評估,達到基本標準各項要求的方為合格。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時提交的衛生評價報告,應當核驗材料的完整性。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向托育機構提供備案回執后,應當嚴格按照《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對托育機構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人員配備、衛生保健制度等情況進行現場核實勘驗。對于不符合《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機構,說明理由、責令改正并向社會公開。
附件:1.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基本標準(試行)
2.托育機構開展備案相關衛生評價情況說明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7月28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